永定區人民法院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公示(第三批)
2022-04-18 17:29:33
來源:永定區人民法院 | 編輯:王汝福 | 作者: | 點擊量:252292
為進一步強化執行信息公開,提升執行公信力,接受社會監督,現對本院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進行第三批公示(詳見“永定區人民法院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公示列表”),并提示如下:
一、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結案后,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,嚴格遵守人民法院發布的限制高消費令,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,應當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;
二、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結案后,被執行人有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,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,放棄到期債權、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,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,或者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等行為的,人民法院將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,根據情節輕重,予以罰款、拘留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
三、歡迎社會公眾監督,如社會公眾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,可向執行人員反映;案件申請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,可向永定區人民法院執行局申請恢復執行。
責編:王汝福
來源:永定區人民法院